9月30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教委获悉,《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教育督导运行、教育督导问责、教育督导队伍管理和教育督导保障五个方面的机制改革,并明确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内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各区督学与学校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
根据《意见》,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将向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建成全面覆盖、管理科学、体系开放、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与首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强化督政督学,重点督导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在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意见》要求完善教育督导领导体系建设,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委主任任副主任。
《意见》要求强化督政,定期开展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常态监测和督导评价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
《意见》要求强化督学,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内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同时,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
《意见》还要求完善评估监测,加强开展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评估、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首都教育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此外,《意见》还明确,原则上各区督学与学校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领导不得评优、提拔
在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方面,《意见》要求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各级党政方针、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意见》要求压实问责制度,对履职评价不合格、整改不力,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出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违法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审批部门可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澎湃新闻记者 程婷)
原标题:北京: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领导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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