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欧年宝在扬州市江都区和无锡市新吴区先后注册成立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并担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欧亚明担任两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订单平台搭建、后台数据审核、资金管理、集资参与人分红返利确认及发放等工作。
被告人欧年宝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实际投资、无其他营业收益的情况下,先后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名义,通过媒体、广告、推介会、授课、发放印刷品、演唱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虚假宣传,假借“消费返利、寄存代售、商品回购、对接企业”等方式 ,年化收益率20%-45%的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将吸收的绝大部分资金归入欧年宝、欧亚明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支付高额分红与返利、高额介绍费与奖励、道具商品货款、宣传费用支出、日常开支及购置高档汽车、房产、赠与特定关系人等挥霍性使用,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7329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157.599亿余元,造成59162名集资参与人损失59.226亿余元。
被告人曾萍作为团队负责人,伙同他人按照宝缘公司、联宝公司订单模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1829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24.881亿余元,造成8022名集资参与人损失7.624亿余元。
被告人林爱民明知宝缘公司、联宝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帮助欧年宝、宝缘公司、联宝公司联系相关媒体,通过接受采访、刊登广告、组织相关活动等方式为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宣传。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林爱民参与宝缘公司、联宝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98.304亿余元,非法获利829.765万元。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曾萍参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林爱民为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欧年宝、欧亚明均系集资诈骗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曾萍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林爱民系从犯。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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