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吴某生、贾某梅、裴某山、柳某增、张某武、陶某然、王某、陈某芹、李某刚、曹某梅、罗某、郭某英、刘某谦、李某、刘某设、张某珍、任某孝、阿拉某巴根、陈某娟、仇某良、谷某燕(均已判决)等人伙同被告人高某连、张某、袁某伟等人在德惠市以推广推广“欧莱雅事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国人际网”、“推广三商法”等为名的传销活动。
该传销团伙在未经营任何产品的的情况下,要求每人缴纳326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数百人参加该组织,后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新成员,大肆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网络人,从中牟取利益。
该传销团伙按五级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缴纳3260元以及100元的转网费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级别,发展81人成为代理员级别,发展491人成为代理商级别,并按照工作职能分为寝室长、小组长、大组长、领导班子、总管等,负责传销人员的学习、排课及管理等工作。
经查,被告人高海连、张波、袁艳伟在传销组织中均为培训员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担任寝室长职能,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2019年10月31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连、张某、袁某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德惠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连、张某、袁某伟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德惠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诸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连、张某、袁某伟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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