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越来越发达,有的人会通过互联网赚钱,直播打赏就是其中一种。之前,网上有发布过几次有关熊孩子打赏主播事件,导致钱不能退还。但是进入,有了新规定,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那具体是怎么回事?有何法律依据呢?
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具体是怎么回事?有何法律依据?
5月19日,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无效。《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最高法指出,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澎湃新闻注意到,疫情期间,一些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利用网络学习的机会,把数理化的学习内容替换成各种“升级”“充值”活动,还有的观看网络直播节目,慷慨打赏,用的都是父母的支付宝、银行卡。
为此,“指导意见二”第9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解释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二是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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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打赏主播140余万!
出生于2009年的洋洋(化名)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洋洋的妈妈常年做着收废品的生意,爸爸也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洋洋还有两个哥哥,都比她大了10多岁,平时联系不多。由于平时很忙,洋洋的爸爸妈妈没太多时间陪伴孩子,为了联系洋洋方便,洋洋的妈妈就把自己的手机留给了洋洋使用。
2019年11月,一个网名“小悦”的人主动添加洋洋的微信,闲聊时,“小悦”自称是某平台主播,他主动邀请洋洋加入他们的微信“家人群”和某平台直播间。“家人群”里的主播有的以哥哥相称,有的以姐姐相称,有的更是以母女相称。这一切让洋洋感到新鲜、惊奇。
“家人群”里,大家的聊天大多都围绕着打赏的话题。洋洋也开始给“家人群”里的主播们进行打赏。一开始是一天五百元打赏金额,后来越来越多,甚至一天几千元的打赏金额。为了给主播们打赏,她分别注册了4个账号。在“家人群”里,洋洋将自己包装成了富二代,父母经商,哥哥开了一家酒店,家里还在经营矿产。洋洋沉醉在这种富豪的自我包装中,她还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感觉——她就是直播平台和“家人群”里最有钱的那个人。洋洋感觉如果自己不打赏,就会很没面子。而主播们也特别擅长在洋洋面前装可怜,经常说“哥哥没有人宠”之类的话,以博得洋洋的同情,随后给他们进行打赏。
起初,洋洋妈妈有时候会看到转账通知,她以为是生意上的往来,没有太在意,加之手机大多数时候在洋洋的手里,很多消费产生的通知她也都没看到。
最近,洋洋妈妈突然收到了银行的通知,说她总额度数十万元的多张信用卡被刷爆,洋洋妈妈根本不敢相信,她都没有使用过信用卡,怎么就欠下这么多钱呢?后来查看记录才发现,是女儿洋洋从手机里转出去的,这些记录前前后后加起来有140多万,大部分都是直接从某直播平台里面花出去的。洋洋的打赏不光是在某直播平台上,还有一部分是私下转账的,加起来近200万元。
事发后,某直播平台对洋洋的打赏金额进行核实,洋洋家人也准备走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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