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以完善上海临床研究体系,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建设研究型医院 临床数据向企业有序开放
《方案》提出推进上海市建设研究型医院,基于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强化“医工结合”。
到2020年底,上海将重点建设5家研究型医院,使其成为重大疑难疾病的诊疗平台、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引领本市和国家临床研究发展。同时,到2020年,上海还要建设约15家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5个医学协同创新集群,所有市级医院均将内设专门的临床研究机构。
《方案》提出,到2030年,上海将涌现一批世界级的研究型医院,产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原创成果,成为全球医学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
此外,上海还将推动医学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生物样本库、基因库、标准化菌毒种库、生物医学数据库和医学科研数据库等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将临床数据向企业有序开放。
临床研究纳入医院绩效考核
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临床研究,《方案》提出,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考评体系,将临床研究纳入市级公立医院、市级医院院长绩效考核指标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指标。市级医院的病床在实际用于临床研究期间,不计入总病床考核指标。
承担临床研究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以适当提升高级职称结构比例,依托所属高校申报临床研究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
为鼓励医务人员参与临床研究,《方案》提出,探索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为技术转移人才提供晋升通道。临床研究人才评价要重点突出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临床研究业绩可作为临床研究人员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经认定的单位开展科研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缺额限制的试点。
鼓励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药师等参与临床研究,将临床研究工作业绩纳入高级职称申报考核内容。
是领导,也能获取股权奖励
《方案》支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率先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构,专门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允许医疗卫生机构和临床研究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授予临床研究人员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领导人员,作为临床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研究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专职临床研究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外出兼职、离岗创业,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允许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和器械用于患者
《方案》聚焦前沿医疗技术升级,聚集基因技术、脑科学、微生物组计划、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和医疗大数据等健康前沿领域。未来,上海将大力开展针对退行性疾病、代谢性病变和肿瘤病人的细胞治疗、微创技术、基因组学等新业务、新技术,力求在肿瘤医学、老年医学、康复医学、生殖医学和神经医学研发应用上有所突破。
同时,上海还将推动生物医药制造业升级,通过院校合作、院企合作、院所合作、医工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分子药物、纳米药物与医用新材料的研发,促进3D打印、激光、质子与重离子、量子等新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
为推进生物治疗技术和重大创新产品的临床应用,《方案》提出,推动干细胞、免疫细胞治疗等先进生物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试点,加快支持新项目立项进入临床,加大支持优质创新技术研发。在价格适宜、疗效确切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方案》允许临床试验阶段的药物和器械有条件用于临床患者。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允许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
《方案》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创新技术和产品,将上海创新产品(大型设备、药品、高值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等)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结合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培训等工作,宣传推广本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
附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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