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孙子富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独自一人在黑水县先后五次猎捕野生动物11只,经肢解后秘密运回家中存放。2019年9月18日,侦查机关在孙子富家中的两个冰柜中查获42块疑似野生动物肢体。经鉴定,均来源于偶蹄目麝科,分别为林麝和马麝,均属于国家Ⅰ级保护动物。
该案当庭宣判:一、被告人孙子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肢体四十二块予以没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判决后,被告人孙子富表示不上诉。
本案审判长、茂县法院院长林尚华表示,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本案具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经济价值高,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特点,故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从严惩处判决,向社会敲响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
同时,考虑本案被告人家庭困难,尚有未成年儿子由其独自抚养,故法院与民政等相关部门将其子送到福利院妥善安置,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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