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8月27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对位于掇刀城南新区的某商家涉嫌非法销售长江野生鱼情况进行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商家经营场所存放水产品,但其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湖北水果”网店页面宣称有“野生”泥鳅、土鲫鱼、乌鱼等销售,执法人员随即对经营者及其所售水产品来源进行调查。 经查,该商家自2020年6月3日从我市通源市场商户孙某某处购进人工养殖水产品后,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的“湖北水果”网店对外邮寄销售。为提高销量及售价,该商行经营者王某某在其所售10种人工养殖水产品的名称上添加“野生”和“正宗长江野生”字样,以吸引消费者。2020年7月25日,经“拼多多”平台提醒,王某某去掉了商品名称中的“正宗长江野生”字样,但仍标注“野生”字样。至8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其当即去掉了所有水产品名称中“野生”字样。至此,其共销售宣称“野生”“正宗长江野生”的养殖水产品36单,销售金额1281.8元。
处罚决定
该商家在“长江禁捕”期间虚假宣称渔获物来源,误导消费者对其所售水产品的质量产生错误认识,属于对商品的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荆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拟给予其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什么是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它有五个显著特征 一是虚假商业宣传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它有别于普法宣传、公益宣传,也有别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虚假广告(有专门的《广告法》进行管理),它是专指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或通过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进行的商业宣传。 二是虚假商业宣传的对象是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既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属性信息(例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以及服务的标准、质量、时间、地点等),也包括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例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还包括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三是形式上,虚假商业宣传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虚假,是指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国际国内大奖产品等;内容引人误解,是指内容中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仅陈述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宣传某产品含有物质,该物质对人体特别有益,但实际上该产品中珍贵物质含量极低,消费者使用该产品不足以获得所宣称的益处。 四是效果上,虚假商业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可能)。主要看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例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全场三折”,如“全场三折”优惠属实,而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这一宣传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则不应认定为虚假商业宣传。 五是虚假交易也属于虚假商业宣传。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有的网店经营者自行甚至专门组织大量人员,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等,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在现实中,经营者雇用他人假扮消费者在店门口排队购物、传播好口碑,伪造商品热销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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